新加坡 (Singapore)
法律依据 | 《商标法》(第 332 章,2005年修订版)(修订截至 2016年6月10日)
《商标(构成罪行)条例》(第 332 章,RG 1) 《商标实施细则》(第 332 章,R 1) 《商标(边境控制措施)实施细则》(第 332 章,R 2) 商标(国际注册)实施细则》(第 332 章,R 3) 《第 75 条对外国适用的情形》(第 332 章,N 2) 《商标(第 75 条对外国适用的情形)通知》(第332章,N 3) |
已签署的主要国际条约 | 《巴黎公约》(签订于1995年2月23日)
《马德里议定书》(签订于2000年10月31日) 《尼斯协议》(签订于1999年3月18日)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
注册新加坡专利权所需费用 | 请通过电子邮箱: singapore@mirandah.com 与我们联系 |
注册新加坡商标的平均时间 | 6 – 8 个月 |
新加坡商标审查官方语言 | 英语 |
可注册的商标 | 能够以图形表示的,且在交易过程中能够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任何标志(包括任何字母、文字、姓名、签字、数字、设备、品牌、标题、标签、票据、形状、颜色、包装或上述元素任何组合)。 |
申请与审查程序 | 第 1 阶段:商标申请 第 2 阶段:材料检查 第 3 阶段:商标公示 第 4 阶段:异议答辩(如有) 第 5 阶段:商标注册 第 6 阶段:商标续展 |
分类号 | 45(《尼斯分类》第10版) |
多重分类申请 | 适用 |
系列商标申请 | 适用 |
申请所需必要文件 | 无 |
一般异议 | 描绘性 非独特性 事先相互冲突权 |
审查意见书期限续展 | 适用 |
异议提出期限 | 2 个月(可延长) |
商标保护期限 | 10年 (可续展) |
有效期满商标的续展 | 将商标从登记系统撤销当日起 6 个月内 |
平行进口 | 适用 |
平行进口 | 适用 |
为避免非使用情况而取消商标的最低期限 | 从注册手续办理完成当日或从上次使用之日起连续使用 5 年 |
有用链接 | 新加坡商标代理人和律师 www.ipos.gov.sg |
侵权违法 | 适用 |
知识产权特设法院 | 不适用。尽管如此,最高法院的知识产权登记处和专业知识产权法官的知识和能力都具有较高的水平。 |
维权措施 | 侵权 仿冒 |
无理由威胁援助 | 不合理侵权威胁的声明 针对威胁持续进行的禁令 由侵权威胁导致损失的赔偿申请 |
非侵权声明 | 适用 |
初步禁令 | 适用 |
采取各种法律措施的时间框架 | 大约 12 个月(以实际案件进展情况为准) |
其他争议解决方案 | 调停 仲裁 |
损害赔偿的可用性以及其他侵权援助 | 如下所示 |
民事赔偿 | 禁令 损失赔偿 利润计算补偿 |
刑事制裁 | 商品描述法令 罚金或监禁或并罚边境措施 禁止进口;扣押;拘留;没收假冒商标商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