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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andah asia 马来西亚办事处业务由我们的公司执行总裁和创始人 Patrick Mirandah (帕特里克·米兰达)主导开展,其在马来西夏享有至高无上的声誉,自 1986年成立公司以来,是最受信赖的知识产权专家之一。

概况

自 1989 年签署《工业产权保护巴黎公约》以来,马来西亚在将知识产权作为国家议程优先事项中始终保持着一贯的承诺。在此期间,马来西亚政府采取了诸多积极措施,大力改善了该国的知识产权环境。

2006 年,该国成为了《专利合作条约》(PCT)的缔约国。这意味着在马来西亚的专利申请除可以在马来西亚递交之外,其也可以在PCT各缔约国任何一个国家进行递交。

2007年,通过签署《关于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尼斯协定》和《建立商标形象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该国加强对商标服务的管理。

马来西亚知识产权产业的发展环境

2007年4月27日,马来西亚政府出台了《国家知识产权政策》(NIPP),为该国的知识产权政策和方向勾勒出了一张蓝图,其目的旨在在该国打造一个健康、活跃的知识产权环境,并将知识产权作为该国经济增长的新动力。随后,该国于2007年7月成立了知识产权法院。该举措使马来西亚成为该地区首批成立专门法院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国家之一。

在此之后,该国还成立了假冒和盗版特别工作组,并开展了“图勒巡逻”行动,在商务办公地点进行随机抽查,打击非法软件使用行为。

此外,在东盟经济共同体协调计划的协调下,马来西亚已承诺成为《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协定》(也称为“马德里协定”)的签约国。该程序的生效时间预计还要再等待一段时日。

 

法律依据
  • 1983 年《专利法》(于1986年10月1日生效)
  • 1993 年《专利法(修正案)》(于1995年8月1日生效)
  • 2000 年《专利法(修正案)》(于2001年8月1日生效)
  • 2002 年《专利法(修正案)》(于2003年3月3日生效)
  • 2003 年《专利法(修正案)》(于2003年8月14日生效)
  • 2006 年《专利法(修正案)》 (于2006年8月16日生效)
  • 1986 年《专利法实施细则》(于1986年10月1日生效)
  • 1993 年《专利法(修正案)实施细则》(于1995年8月1日生效)
已签署的主要国际条约
  • 《专利合作条约》(PCT)(签订于2006年8月16日)
  • 《巴黎公约》(签订于1989年1月1日)
  • 世界贸易组织(签订于1995年1月1日)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获得马来西亚专利权所需费用 请通过电子邮箱: malaysia@mirandah.com  与我们联系
 获得马来西亚专利权的平均时间 《专利合作条约》进入国家阶段起 12 – 30 个月;《巴黎公约》申请优先权日起 42 – 48 个月
 主要审查事件
 进入国家阶段 :  30 个月
 审查申请 : 巴黎公约申请提交之日起 18 个月

《专利合作条约》国家进入阶段国际申请提交日期起 48 个月

 专利续展 :  专利授予后每年
申请与审查程序 第 1 阶段:专利申请

第 2 阶段:手续审查

第 3 阶段:实质性审查

第 4 阶段:专利授予

第 5 阶段:专利续展/年费

审查意见书期限续展 对于手续审查程序,只可申请一次,最多可延长 9 个月。
申请所需必要文件 授权书、申请人权利证明声明
药品数据排他性法律 适用 – 从 2011 年开始,马来西亚已经针对未公开、未发布和非公有领域的药物测试数据实行了数据排他性(DE)法律。新化学实体的有效期限为五年,第二适应症的有效期为三年。DE 将授予发起人;然后,一家普通公司可以依据生物等效性(BE)来获得营销授权。销授权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
检索和检查 该国专利局执行其自己的检索和检查程序,但是认同相应订约国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以及欧洲专利局的成员国家)的检索和检查报告。
异议提出期限 不适用
专利保护期限 20 年
专利期限延展 不适用
有效期满专利延期 从有效期满起 24 个月内
平行进口 适用
其他专利形式  实用创新(UI):UI 不需要创造性。最多仅允许一项权利申请。
有用链接 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
侵权违法 适用
知识产权特设法院 适用
维权措施 停止侵权诉讼通知
无理由威胁援助 不适用
非侵权声明 适用
初步禁令 适用
采取各种法律措施的时间框架 撤销 –  1 至2 年

侵权诉讼 – 2 至3 年

其他争议解决方案 调停、仲裁
损害赔偿的可用性以及其他侵权援助 禁令、收入损失、利润计算补偿
民事赔偿 适用
刑事制裁 不适用
法律依据 1976年《商标法》(于1983年9月1日生效)
《商标法(修正案)》(1994年、2000年、2002年)(最后一次修订于2003年3月3日生效)
1997年《商标法实施细则》(于1997年12月1日生效)
已签署的主要国际条约
  • 《巴黎公约》(签订于1989年1月1日)
  • 《尼斯协议》(签订于2007年9月28日)
  • 《维也纳协定》(签订于2007年9月28日)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获得马来西亚商标权所需费用 请通过电子邮箱:  malaysia@mirandah.com  与我们联系
获得马来西亚商标权的平均时间 12 个月
马来西亚商标审查官方语言 马来语或英语
可注册的商标 任何独特的设备、品牌、标题、标签、票据、姓名、签名、文字、字母、数字、或上述内容的各种组合。
申请与审查程序 第 1 阶段:商标申请
第 2 阶段:材料检查
第 3 阶段:商标公示
第 4 阶段:异议答辩(如有)
第 5 阶段:商标注册
第 6 阶段:商标续展
分类号 45 (《尼斯分类》第8版)
多重分类申请 不适用
系列商标申请 适用
申请所需必要文件 《商标真正所有权法定声明》
一般异议 描绘性
非独特性
事先相互冲突权
审查意见书期限续展 适用
异议提出期限  2 个月(可延长)
商标保护期限 10年 (可续展)
有效期满商标延期 从上次注册有效期届满后 12 个月内
平行进口
适用
为避免非使用情况而取消商标的最低期限 3年 (连续)
有用链接
马来西亚商标代理与律师
www.myipo.gov.my
侵权违法
 适用
知识产权特设法院 适用
维权措施 停止侵权诉讼通知

侵权

仿冒
根据2011年《商品描述法》做出的商品描述申请法令
边境措施

无理由威胁援助 适用(简易判决)
非侵权声明 适用
初步禁令 适用
采取各种法律措施的时间框架 6  – 12 个月
其他争议解决方案 限定为涉及域名争议的商标事宜
损害赔偿的可用性以及其他侵权援助 撤销诉讼
民事赔偿 禁令
赔偿
刑事制裁 商品描述法令
罚金或监禁或并罚边境措施
禁止进口;扣押;拘留;没收假冒商标商品
其它 仿冒商标为注册商标将构成刑事犯罪。法律制裁可能包括罚金或监禁或两者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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