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
马来西亚
印度尼西亚
泰国
菲律宾
越南
柬埔寨
老挝
缅甸
文莱
印度

柬埔寨 (Cambodia)

法律依据
  • 与商标相关的法律、《柬埔寨王国商号与不正当竞争法案》(2002年);
  • 与商标相关法律事实的附属法令,《柬埔寨王国商号与不正当竞争法案》(2006年7月起生效)。
  • 《地理标志法律》(2014年1月20日起生效)。
已签署的主要国际条约
  •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 《东盟知识产权合作框架协定》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世贸组织
  • 《马德里议定书》
进行简单注册的费用 请通过电子邮箱: singapore@mirandah.com  与我们联系
注册柬埔寨商标的平均时间  6 – 9 个月
申请与审查程序
  • 第 1 阶段:商标申请
  • 第 2 阶段:材料审查
  • 第 3 阶段:注册登记
  • 第 4 阶段:异议答辩
  • 第 5 阶段:商标公示
可注册的商标 能够将其商品(贸易标记)或服务(服务标记)与其他企业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任何可视符号。任何独特的设备、品牌、标题、标签、票据、姓名、签名、文字、字母、数字、或上述内容的各种组合均可注册为商标。商标可包括图形、符号、签名、图片或三维标记、形状以及包装等。
分类号 45 (第 9 和第 10 版《尼斯分类》)
多重分类申请 适用
系列商标申请 不适用
必要的文件 授权委托书
电子申请 不适用
一般异议 能够将其商品/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服务区分开来;该商标是否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规范;该商标是否误导公众确定该商品/服务的地理起源地;该商标是否与某一徽章、旗帜和/或其他标志相同、或与其某一设计元素相仿,或将其包含在内;优先冲突权利;
异议提出期限 官方公报公示日期起 90 天
保护期限 商标申请日期起 10 年 (有效期满时可允许有6 个月宽限期)
有效期满商标延期 不适用
为避免取消商标的强制使用期限  如所注册商标在从注册日期起连续 5 年时间内未被商标所有人或被许可人使用,则任何感兴趣的个人,可在事先一个月之前,申请商务部将该商标从登记系统中移除,但如商标所有人或被许可人能够证明特殊情形阻止了该商标的使用,而非其刻意不将该商标用于相关的商品/服务,此等移除将无效。
平行进口 可以
使用 商标所有人须在商标注册日期起第 5 周年之后的 1 年之内提交正式书面陈词,说明其是否继续使用或不使用该商标。
有用链接 www.mirandah.com www.mcfa.gov.kh
维权措施 民事;
刑事。
民事补偿 法院有权发出禁令,以阻止侵权、即发侵权和/或不公平竞争发生;
赔偿或代替赔偿的利润计算补偿;
命令上交或销毁侵权的商标或标志;
原告主张商标权利以及被告侵犯此等商标权利的声明;
刑事制裁 罚款及/或监禁
采取各种法律措施的时间框架 根据诸多因素考虑,大约 24 – 36 个月
其他争议解决方案
  • 调解
  • 仲裁
 任何知识产权特设法院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