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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 (Philippines)

法律依据 1987 年《菲律宾宪法》(于1987年2月2日起生效)
《共和国法案第 8293 号法律:知识产权法》(于1998年1月1日起生效)
《共和国法案第 6675 号法律:通用法律》(于1998年9月13日起生效)
《共和国法案第 623 号法律:关于经正式盖章或标记的瓶、箱、盒、缸、桶和其他相似容器的管理条例》(于1951年6月5日起生效)
海关行政法令和通告
菲律宾知识产权备忘录通告与法令
已签署的主要国际条约
  • 世贸组织 – 关贸总协定条约乌拉圭回合(附件C  – 知识产权权利与贸易有关的协定)(TRIPS)
  • 《巴黎公约》
  • 《马德里议定书》
获得菲律宾商标权所需费用  请通过电子邮箱:  philippines@mirandah.com  与我们联系
获得菲律宾商标权的平均时间 12  – 15 个月
商标审查官方语言 英语
可注册的商标 任何能够区分企业的商品(商标)或服务(服务标记)的明显标志,且须包括印有标记或标有标记的货物集装箱
申请与审查程序 第 1 阶段:商标申请
第 2 阶段:材料检查
第 3 阶段:商标公示
第 4 阶段:异议答辩(如有)
第 5 阶段:注册登记
分类号 45 (《尼斯分类》第9版)
多重分类申请 适用
系列商标申请 不适用
申请所需必要文件 委托授权书
一般异议
  • 与其他经营者间存在的事先冲突权利
  • 与已知著名商标冲突
  • 独特性
  • 描述性
  • 对于商品/服务的描述较为广泛
  • 普通;惯用或常见的符合或标识
  • 可能需要技术手段才能实现的形状
  • 仅为颜色
电子申请 适用
 异议提出期限  从公示起 30 天
保护期限 从注册当日起 10 个月
 有效期满商标延期  如商标注册,不可用在商标权申请等待审批期间,商标所有人可通过在邮寄《弃权通知书》当日起 3 个月内提交《复权请愿书》恢复商标申请权,但此等弃权原因不得是由未能在第 3 年提交《实际使用声明》所导致的
为避免取消商标的强制使用期限 连续 3 年
平行进口 允许。但进口商/分销商在菲律宾被指定为独家进口商/分销商,以及允许平行进口可能会构成合同违约的情况除外。
使用 (a) 第 3 年实际使用声明
– 需要在申请日期提交起第 3 年内提交
– 原截止日期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为 6 个月
– 不考虑申请依据,此为强制性措施
(b) 第 5 年实际使用声明
– 需要在注册日期起 第 5 年内提交
有用链接 www.ipophil.gov.ph

 

 

 

维权措施 测试购买

安全搜索和扣押令

向市检察机关提交刑事案件诉讼

侵权

不正当竞争

民事补偿
  • 取消注册
  • 损失赔偿
  • 禁令(临时限制令)
  • 虚假或欺诈宣传诉讼
  • 虚假指定产地诉讼
  • 虚假描述或表示
 刑事制裁  2 -5 年监禁;罚金 50,000 至 200,000 比索(约合 1,000 – 4,000 美元)
其它  边境管制措施 – 向海关局登记注册商标
采取各种法律措施的时间框架 18  –36 个月
其他争议解决方案
  • 调解
  • 仲裁
 任何知识产权特设法院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