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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andah asia 的业务联系枢纽位于新加坡。它是我们规模最大的办事处,并协调着所有其他活动。创始人兼董事 Gladys(格拉迪斯)拥有 40 年的行业声誉,是该国长期以来知识产权业界的先驱之一。公司在她的精明领导之下,客户可以将新加坡 mirandah asia 作为其亚洲知识产权支持的避风港。

概况

新加坡拥有完善的和法律执行力度较高的知识产权(IP)框架。事实上,该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一直被认为是世界上同行业中最完善的制度之一:《世界经济论坛2015/2016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新加坡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排名世界第四,亚洲第一。此外,该国还在《2016 年美国全球知识产权中心国际知识产权索引亚洲知识产权环境》中排名第一。它还被《2016年全球创新指数创新输入分数指数》列为世界上最具创新力的国家。

2015年,新加坡作为《专利合作条约》下东盟第一个国际专利检索和审查机构以处理相关事务。此外,作为亚洲第五个国家(在中国、印度、日本和韩国之后),新加坡还是由19国集团关于知识产权司法管辖事宜组成的《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检索机构(ISA)和国际初步审查机构(IPEA)的成员国之一。

鉴于本地和国际各方合作努力,该国的知识产权能力得到了最大限度地发挥。新加坡也一跃成为企业业主和创新者注册登记知识产权申请目的地。

新加坡高效率的办事效率也使得希望在该地区注册知识产权的客户能够享受最快的周转时期:通常情况下,例如,在没有任何异议意见的情况下,商标预计可以在首次提出申请起的 4 到 6 个月内注册。

最重要的是,新加坡致力于为企业和客户提供优质的知识产权保护,并持续建立一个无论是区域性还是在全球范围内的能够得到认可的知识产权生态系统。

新加坡知识产权法律的发展

新加坡知识产权法律由法律事务部下的一个法定机构 –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监督和管理执行。警察知识产权分局将负责区域执法维权,而新加坡海关连同移民和检查站管理局将一起负责边境知识产权的相关执法事务。

近几年来,新加坡通过提交通知制度和依职业的方式等措施加强了边境执法行动。在通知体系下,权利所有人可以向新加坡海关提出正式投诉,扣留特定的货物;而依职权机关的边防官员可以在无正式投诉的情况下直接扣留可疑货物。

 法律依据
  • 1995 年《专利法》(第 221 章)(于1995年2月23日生效)
  • 1995 年《专利法(修正案)》 (于1996年1月1日)
  • 2001 年《专利法(修正案)》(于2002年2月25日生效)
  • 2004 年《专利法(修正案)》(于2004年7月1日生效)
  • 2008 年《专利法(修正案)》(2008年第18号法律,于2008年12月1日生效)
  • 2012 年《专利法(修正案)》(2012年第15号法律,于2014年2月14日生效)
  • 1995 年《专利法实施细则》
  • 199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版)(于1995年2月23日生效)
  • 1996 年《专利法(修正案)实施细则》(于1996年2月24日生效)
  • 2013年《专利法(修正案)实施细则》 (签订于2013年4月8日)
  • 2014 年《专利法(修正案)实施细则》(于2014年2月14日生效
  • 2014 年《专利法(第2号修正案)实施细则》(于2014年3月10日生效)
 已签署的主要国际条约
  • 专利合作条约》(PCT(签订于1995年2月23日)
  • 《巴黎公约》(签订于1995年2月23日)
  • 《布达佩斯条约》(签订于1995年2月23日)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获得新加坡专利权所需费用 请通过电子邮箱: singapore@mirandah.com 与我们联系
获得新加坡专利权的平均时间  《专利合作条约》进入国家阶段起 12 – 24 个月
《巴黎公约》申请优先权日起 42 – 54 个月
专利审查官方语言  英语
 不授予专利的对象
  • 通过手术、治疗或诊断来治疗人或动物的方法
  • 可能会鼓动攻击性、不道德或反社会行为的发明
 事先披露或出售的宽限期  12 个月
 主要审查事件 提交日期或最早申请的优先权日 – 以较早者为准:

搜索申请:13 个月

国家进入阶段:30 个月

搜索和/或审查申请:36 个月

支付授权费:54 个月

续展:在申请之后的第五年,以及此后的每一周年

 申请与审查程序 第 1 阶段:专利申请

第 2 阶段:手续审查

第 3 阶段:专利公示

第 4 阶段:实质性审查

第 5 阶段:专利授予

第 6 阶段:专利续展/年费

 审查意见书期限续展  不可续展
 申请所需必要文件  如果申请已由世界知识产权组以英文发布,则无需提交额外文件。否则,申请人需提交说明书的英文译本,以及译者的准确性声明。
 药品数据排他性法律  适用
 检索和检查  本地专利检查为非强制性。在其他国家或在《专利合作条约》国际阶段准备的搜索与检查报告可作为新加坡专利授予的依据。
 异议提出期限  不适用
 专利保护期限 20 年
 专利期限延展  适用
 有效期满专利延期  从专利失效日期起 18 个月内
 平行进口  适用
 其他专利形式(如小专利/创新型专利)  不适用
 有用链接 新加坡专利代理人和律师 www.ipos.gov.sg
 侵权违法  民事和刑事 (在特殊情况下)诉讼
 知识产权特设法院  无
 维权措施  停止侵权诉讼通知
 无理由威胁援助  适用
 非侵权声明  适用
 初步禁令  适用
 采取各种法律措施的时间框架  撤销 – 1 至 2 年;侵权诉讼 – 2 至 3 年
 其他争议解决方案  调停、仲裁
损害赔偿的可用性以及其他侵权援助  禁令、收入损失、利润计算补偿
 民事赔偿  同上
 刑事制裁  不适用

在新加坡,专利将根据以下三种方式申请中的可允许/可授予的权利申请进行授权:相应的申请、相应的国际申请或相关的国家阶段申请。但是,我们不建议使用此选项,因为这可能会导致保护性较弱的专利申请。

在提交补充审查请求后,地方审查官只会检查有限数量的规定事项,例如:新加坡权利申请与相应申请授权相关性。此外,将不会再进行进一步的实质性审查。

因此,该申请将根据在申请国的审查报告进行授予,且该审查程序可能与新加坡的程序有所不同。而且,这将增加申请人在以后的诉讼程序中确定申请权利有效性的负担。关于此方面有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撤销第 51905 号新加坡专利权申请(本专利的 1 – 13 项权利要求由于不充分的披露和缺乏创造性而被判定为无效)。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已经承认有这些缺陷,并决定在2020年将这一选项移除。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 332 章,2005年修订版)(修订截至 2016年6月10日)

《商标(构成罪行)条例》(第 332 章,RG 1)

《商标实施细则》(第 332 章,R 1)

《商标(边境控制措施)实施细则》(第 332 章,R 2)

商标(国际注册)实施细则》(第 332 章,R 3)

《第 75 条对外国适用的情形》(第 332 章,N 2)

《商标(第 75 条对外国适用的情形)通知》(第332章,N 3)

 已签署的主要国际条约 《巴黎公约》(签订于1995年2月23日)

《马德里议定书》(签订于2000年10月31日)

《尼斯协议》(签订于1999年3月18日)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注册新加坡专利权所需费用 请通过电子邮箱: singapore@mirandah.com 与我们联系
 注册新加坡商标的平均时间  6  – 8 个月
 新加坡商标审查官方语言  英语
 可注册的商标  能够以图形表示的,且在交易过程中能够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任何标志(包括任何字母、文字、姓名、签字、数字、设备、品牌、标题、标签、票据、形状、颜色、包装或上述元素任何组合)。
 申请与审查程序  第 1 阶段:商标申请
第 2 阶段:材料检查
第 3 阶段:商标公示
第 4 阶段:异议答辩(如有)
第 5 阶段:商标注册
第 6 阶段:商标续展
 分类号  45(《尼斯分类》第10版)
 多重分类申请  适用
 系列商标申请  适用
 申请所需必要文件  无
 一般异议  描绘性
非独特性
事先相互冲突权
 审查意见书期限续展  适用
 异议提出期限  2 个月(可延长)
 商标保护期限  10年 (可续展)
 有效期满商标的续展  将商标从登记系统撤销当日起 6 个月内
 平行进口  适用
 平行进口 适用
 为避免非使用情况而取消商标的最低期限  从注册手续办理完成当日或从上次使用之日起连续使用 5 年
 有用链接 新加坡商标代理人和律师
www.ipos.gov.sg
 侵权违法  适用
 知识产权特设法院  不适用。尽管如此,最高法院的知识产权登记处和专业知识产权法官的知识和能力都具有较高的水平。
 维权措施  侵权
仿冒
 无理由威胁援助  不合理侵权威胁的声明
针对威胁持续进行的禁令
由侵权威胁导致损失的赔偿申请
 非侵权声明  适用
初步禁令  适用
 采取各种法律措施的时间框架  大约 12 个月(以实际案件进展情况为准)
 其他争议解决方案  调停
仲裁
 损害赔偿的可用性以及其他侵权援助  如下所示
 民事赔偿  禁令
损失赔偿
利润计算补偿
 刑事制裁  商品描述法令
罚金或监禁或并罚边境措施
禁止进口;扣押;拘留;没收假冒商标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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