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 (Malaysia)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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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签署的主要国际条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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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马来西亚专利权所需费用 | 请通过电子邮箱: malaysia@mirandah.com 与我们联系 | |||||||||
获得马来西亚专利权的平均时间 | 《专利合作条约》进入国家阶段起 12 – 30 个月;《巴黎公约》申请优先权日起 42 – 48 个月 | |||||||||
主要审查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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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与审查程序 | 第 1 阶段:专利申请
第 2 阶段:手续审查 第 3 阶段:实质性审查 第 4 阶段:专利授予 第 5 阶段:专利续展/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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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书期限续展 | 对于手续审查程序,只可申请一次,最多可延长 9 个月。 | |||||||||
申请所需必要文件 | 授权书、申请人权利证明声明 | |||||||||
药品数据排他性法律 | 适用 – 从 2011 年开始,马来西亚已经针对未公开、未发布和非公有领域的药物测试数据实行了数据排他性(DE)法律。新化学实体的有效期限为五年,第二适应症的有效期为三年。DE 将授予发起人;然后,一家普通公司可以依据生物等效性(BE)来获得营销授权。销授权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 | |||||||||
检索和检查 | 该国专利局执行其自己的检索和检查程序,但是认同相应订约国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以及欧洲专利局的成员国家)的检索和检查报告。 | |||||||||
异议提出期限 | 不适用 | |||||||||
专利保护期限 | 20 年 | |||||||||
专利期限延展 | 不适用 | |||||||||
有效期满专利延期 | 从有效期满起 24 个月内 | |||||||||
平行进口 | 适用 | |||||||||
其他专利形式 | 实用创新(UI):UI 不需要创造性。最多仅允许一项权利申请。 | |||||||||
有用链接 | 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 |
侵权违法 | 适用 |
知识产权特设法院 | 适用 |
维权措施 | 停止侵权诉讼通知 |
无理由威胁援助 | 不适用 |
非侵权声明 | 适用 |
初步禁令 | 适用 |
采取各种法律措施的时间框架 | 撤销 – 1 至2 年
侵权诉讼 – 2 至3 年 |
其他争议解决方案 | 调停、仲裁 |
损害赔偿的可用性以及其他侵权援助 | 禁令、收入损失、利润计算补偿 |
民事赔偿 | 适用 |
刑事制裁 | 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