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 (Philippines)
法律依据 | 1987 年《菲律宾宪法》(于1987年2月2日起生效) 《共和国法案第 8293 号法律:知识产权法》(于1998年1月1日起生效) 《共和国法案第 6675 号法律:通用法律》(于1998年9月13日起生效) 《共和国法案第 623 号法律:关于经正式盖章或标记的瓶、箱、盒、缸、桶和其他相似容器的管理条例》(于1951年6月5日起生效) 海关行政法令和通告 菲律宾知识产权备忘录通告与法令 |
已签署的主要国际条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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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菲律宾商标权所需费用 | 请通过电子邮箱: philippines@mirandah.com 与我们联系 |
获得菲律宾商标权的平均时间 | 12 – 15 个月 |
商标审查官方语言 | 英语 |
可注册的商标 | 任何能够区分企业的商品(商标)或服务(服务标记)的明显标志,且须包括印有标记或标有标记的货物集装箱 |
申请与审查程序 | 第 1 阶段:商标申请 第 2 阶段:材料检查 第 3 阶段:商标公示 第 4 阶段:异议答辩(如有) 第 5 阶段:注册登记 |
分类号 | 45 (《尼斯分类》第9版) |
多重分类申请 | 适用 |
系列商标申请 | 不适用 |
申请所需必要文件 | 委托授权书 |
一般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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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申请 | 适用 |
异议提出期限 | 从公示起 30 天 |
保护期限 | 从注册当日起 10 个月 |
有效期满商标延期 | 如商标注册,不可用在商标权申请等待审批期间,商标所有人可通过在邮寄《弃权通知书》当日起 3 个月内提交《复权请愿书》恢复商标申请权,但此等弃权原因不得是由未能在第 3 年提交《实际使用声明》所导致的 |
为避免取消商标的强制使用期限 | 连续 3 年 |
平行进口 | 允许。但进口商/分销商在菲律宾被指定为独家进口商/分销商,以及允许平行进口可能会构成合同违约的情况除外。 |
使用 | (a) 第 3 年实际使用声明 – 需要在申请日期提交起第 3 年内提交 – 原截止日期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为 6 个月 – 不考虑申请依据,此为强制性措施 (b) 第 5 年实际使用声明 – 需要在注册日期起 第 5 年内提交 |
有用链接 | www.ipophil.gov.ph |
维权措施 | 测试购买
安全搜索和扣押令 向市检察机关提交刑事案件诉讼 侵权 不正当竞争 |
民事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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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制裁 | 2 -5 年监禁;罚金 50,000 至 200,000 比索(约合 1,000 – 4,000 美元) |
其它 | 边境管制措施 – 向海关局登记注册商标 |
采取各种法律措施的时间框架 | 18 –36 个月 |
其他争议解决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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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知识产权特设法院 | 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