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
马来西亚
印度尼西亚
泰国
菲律宾
越南
柬埔寨
老挝
缅甸
文莱
印度

越南 (Vietnam)

法律依据 2005 年《知识产权法》

2009年6月19日对《知识产权法》一系列条款进行修订和补充的第 36/2009/QH12 号法律(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主席于2009年6月29日下发第 12/2009/L-CTN 号法令颁布实施)

 已签署的主要国际条约
  • 《巴黎公约》
  • 《马德里协议和议定书》
 进行简单注册的费用 请通过电子邮箱:  vietnam@mirandah.com  与我们联系
 注册越南商标的平均时间  最少 12 – 16 个月
 申请与审查程序 第 1 阶段:商标申请

第 2 阶段:材料审查

第 3 阶段:商标公示

第 4 阶段:异议答辩(如有)

第 5 阶段:注册登记

第 6 阶段:注册后公示

 可注册的商标  任何独特的设备、品牌、标题、标签、票据、姓名、签名、文字、字母、数字、或上述内容的各种组合均可注册为商标。
 分类号  45 类(《尼斯分类》)
 多重分类申请  适用
 系列商标申请  不适用
 必要的文件  经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电子申请  不适用
 一般异议
  • 欺骗性
  • 优先冲突权利
  • 创造性、描述性和非独特性
 异议提出期限  从申请公示日期开始至审查人完成实质性审查期间(大约从公示日期起 6 -8 个月,具体时间视实际情况而定)
 保护期限  申请日期起 10 年
 有效期满商标延期  从注册有效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为避免取消商标的强制使用期限  如商标在注册连续五年时间未经使用,其可能会遭受撤销的诉讼处理决定。
 平行进口  允许
 使用 无需在申请时,因为申请可以以“有使用意向”为依据提出
 有用链接 www.mirandah.com
www.noip.gov.vn

 

 

 

 

 维权措施 民事

    • 2005年《知识产权法》(IPL)规定的侵权行为
    • 不正当竞争

行政诉讼

受诸多政府部门影响,包括科学部,省级科技部,贸易、经济、警察和海关等部门

刑事诉讼 

针对侵权的刑事诉讼可根据《刑法》第 156 条、第 158 条、第 170 条、第 171 条提出

民事赔偿
  • 临时/永久禁令
  • 上交或销毁缱绻商标或符号的法令
  • 赔偿,或代替赔偿的利润计算补偿
  • 原告对商标的权利声明以及被告人侵权的声明
 刑事制裁
  • 罚金或监禁或并罚
  • 边境措施;扣押;拘留;没收假冒商标商品
 其它  仿冒商标为注册商标将构成犯罪。
 采取各种法律措施的时间框架  12  – 36 个月
其他争议解决方案
  • 调解
  • 仲裁
 任何知识产权特设法院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