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

根据《2011 文莱专利法令》第115条的过渡性条款规定,新加坡专利权人通过重新注册程序在文莱注册登记新加坡的专利。重新注册的有效期为新加坡专利授予日期起一年之内。

根据目前操作惯例,文莱专利局尚不接受实用新型/小专利申请。

商标

根据《尼斯协定》第七版规定的商品/服务国际分类目前在文莱适用。

文莱将继续接受分类号至第 42 类的申请;所有根据常规规定隶属第 43 – 45 类的项目将需要在第 42 类下进行申请。

无效。但是从2017年1月6日开始,申请人可以在其他会员国发起国际申请,注册其文莱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