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
马来西亚
印度尼西亚
泰国
菲律宾
越南
柬埔寨
老挝
缅甸
文莱
印度

印度尼西亚 (Indonesia)

已签署的主要国际条约
  • 《专利合作条约》(PCT)(签订于1997年9月5日)
  • 《巴黎公约》(签订于1950年12月24日)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获得印度尼西亚专利权所需费用 请通过电子邮箱: indonesia@mirandah.com  与我们联系
 获得印度尼西亚专利权的平均时间  《专利合作条约》进入国家阶段起 24 至 48 个月
《巴黎公约》准入申请日期起  24 至 48 个月
简单专利申请日期起 24 个月
印度尼西亚专利审查官方语言 印度尼西亚语
不授予专利的对象
  • 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宗教信仰、公共秩序和道德的任何程序或产品
  • 应用到人和/或动物上的检查、治疗、用药和或手术等方法。
  • 发现或科学理论
  • 数学公式
  • 生物 (不包括微生物)
  • 植物和动物(不包括微生物)繁殖的生物过程。
事先披露或出售的宽限期 申请日期前 6 个月(用于实验、研发或向学术协会等披露)
主要审查事件 《巴黎公约》进入:优先权日起 12 个月

进入国家阶段: 优先权日起 31 个月

检查申请:申请日期起 36 个月

支付年费或退费:授予通知发出之日起 6 个月之内

专利续展:每年

申请与审查程序  第 1 阶段:专利申请
第 2 阶段:手续检查
第 3 阶段:公示与异议(如有)
第 4 阶段:实质性检验
第 5 阶段:授予专利
第 6 阶段:专利续展/年费
审查意见书期限续展 适用
申请所需必要文件 授权书
转让契据*如所需文件(如:专利说明书)以非英语编写,申请人还需随附一份相应的英语译本
药品数据排他性法律 不可用
检索和检查 该国专利局执行其自己的检索和检查程序,但是认同相应订约国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以及多数欧洲专利局的成员国家)的检索和检查报告。
异议提出期限 公示期起 6 个月
专利保护期限 对于通过《专利合作条约》及《巴黎公约》递交的申请,从申请日期起 20 年
对于简单专利申请,从申请日期起 10 年
专利期限延展 不适用
有效期满专利延期 不适用
平行进口 2001年第 14 号《专利法》规定,该国禁止平行进口商品,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鉴于知识产权局和海关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沟通,该法很难实行。
其他专利形式(如小专利/创新型专利) 简单专利:最多仅允许一项发明。

简单专利的发明范围以扩展至包含可能会应用到某一行业中的新发明 – 或对现有产品或程序的开发。

有用链接 印度尼西亚专利代理人与律师
www.dgip.go.id
侵权违法 适用
知识产权特设法院 不适用
维权措施 停止侵权通知书
侵权诉讼
无理由威胁援助 接受规管,但是由于缺乏技术监管无法执行。
非侵权声明 不适用
初步禁令 适用
采取各种法律措施的时间框架 吊销专利权 – 一审需要 6 至 8 个月;上诉需要 8 至 12 个月
侵权诉讼 – 一审需要 6 至 8 个月;上诉需要 8 至 12 个月
不服许可判决上诉 – 从授予通知当日起 9 个月内。
其他争议解决方案 调停
仲裁
调解
损害赔偿的可用性以及其他侵权援助 禁令
收入损失
民事赔偿 不适用
刑事制裁 罚款
监禁(最多 4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