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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 (Malaysia)

法律依据
  • 1983 年《专利法》(于1986年10月1日生效)
  • 1993 年《专利法(修正案)》(于1995年8月1日生效)
  • 2000 年《专利法(修正案)》(于2001年8月1日生效)
  • 2002 年《专利法(修正案)》(于2003年3月3日生效)
  • 2003 年《专利法(修正案)》(于2003年8月14日生效)
  • 2006 年《专利法(修正案)》 (于2006年8月16日生效)
  • 1986 年《专利法实施细则》(于1986年10月1日生效)
  • 1993 年《专利法(修正案)实施细则》(于1995年8月1日生效)
已签署的主要国际条约
  • 《专利合作条约》(PCT)(签订于2006年8月16日)
  • 《巴黎公约》(签订于1989年1月1日)
  • 世界贸易组织(签订于1995年1月1日)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获得马来西亚专利权所需费用 请通过电子邮箱: malaysia@mirandah.com  与我们联系
 获得马来西亚专利权的平均时间 《专利合作条约》进入国家阶段起 12 – 30 个月;《巴黎公约》申请优先权日起 42 – 48 个月
 主要审查事件
 进入国家阶段 :  30 个月
 审查申请 : 巴黎公约申请提交之日起 18 个月

《专利合作条约》国家进入阶段国际申请提交日期起 48 个月

 专利续展 :  专利授予后每年
申请与审查程序 第 1 阶段:专利申请

第 2 阶段:手续审查

第 3 阶段:实质性审查

第 4 阶段:专利授予

第 5 阶段:专利续展/年费

审查意见书期限续展 对于手续审查程序,只可申请一次,最多可延长 9 个月。
申请所需必要文件 授权书、申请人权利证明声明
药品数据排他性法律 适用 – 从 2011 年开始,马来西亚已经针对未公开、未发布和非公有领域的药物测试数据实行了数据排他性(DE)法律。新化学实体的有效期限为五年,第二适应症的有效期为三年。DE 将授予发起人;然后,一家普通公司可以依据生物等效性(BE)来获得营销授权。销授权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
检索和检查 该国专利局执行其自己的检索和检查程序,但是认同相应订约国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以及欧洲专利局的成员国家)的检索和检查报告。
异议提出期限 不适用
专利保护期限 20 年
专利期限延展 不适用
有效期满专利延期 从有效期满起 24 个月内
平行进口 适用
其他专利形式  实用创新(UI):UI 不需要创造性。最多仅允许一项权利申请。
有用链接 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
侵权违法 适用
知识产权特设法院 适用
维权措施 停止侵权诉讼通知
无理由威胁援助 不适用
非侵权声明 适用
初步禁令 适用
采取各种法律措施的时间框架 撤销 –  1 至2 年

侵权诉讼 – 2 至3 年

其他争议解决方案 调停、仲裁
损害赔偿的可用性以及其他侵权援助 禁令、收入损失、利润计算补偿
民事赔偿 适用
刑事制裁 不适用